台中市工商服務職業工會章程(第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實施)
第一章 總 則
第1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訂定之。
第2條:本工會定名為台中市工商服務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3 條:本會以互助合作、連絡感情、增進會員知識、保障會員權益、發展會員福利、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、
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旨。
第4條: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於台中市西屯區重慶路289-3號4樓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5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會員互助、儲畜、醫藥、衛生等事業之舉辦。
三、勞工保險、會員康樂以服務事項之舉辦。
四、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。
五、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。
六、提高或改進工作技與效率之促進。
七、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與統計。
八、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之事項建議。
九、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十、承辦在職勞工職業進修訓練,培訓第二專長及相關檢定證照之取得。
第6條:凡在台中市行政區域從事工商服務業等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員工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《依據中
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十七府社勞字第一六九七0六號函規定》
第三章 會 員
第7條:有左列各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會員資格。
一、褫奪公權未復權者。
二、背叛政府經判決確定或仍在通緝者。
三、吸食或販賣毒品者。
第8條: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及保證書一份,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入會費後,方得為本會會
員。
第9條:會員除轉業及遷出本會組織區域外,不得自行退會。
第10條:會員轉業或移出時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為之,同時繳回本會所發一切有關證明文件及清償所欠會費,
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一律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11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12條: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13條: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事情,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,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
予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會員除應經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,會員除
名應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。
第14條:會員欠繳保險費或經常費,催收後仍未繳納致影響財務運作得予除名退會之。前項會員之除名、應
經(代表)大會通過之。
第四章 組 織
第15條: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表行其職權。
第16條:前項(會員)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,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、均由
會員(代表)大會,( 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廿歲者)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理監事任期為三
年,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補理監事遞補時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17條:本會理事組織事會,互選常務理事一人,處理日常會務,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綜
理日常會務。
第18條:理事會設秘書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處理業務,並設總務、組訓、福利三組,各組設幹事一人,分別
處理各組事務,理事會、會務人員,由理事會聘雇之。
一、總務:本會一切文件收發、財務、庶務等事項。
二、組訓:掌理本會教育宣傳、訓練、登記、組織、調查等事項。
三、福利:掌理謀求勞工福利,推行文康自強活動,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、福利等事
項。
第19條: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。
第20條: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21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。
二、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置。
三、工作計劃與報告,及經費收支預算與決算之審核。
四、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複議理監事之決議。
六、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及選舉、出席縣、省級代表。
七、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八、理監事之選舉與罷免。
九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22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處理本會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並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報告,及經費收支預算之執行及報審。
四、監督指導基層組織與活動。
五、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選舉常務理事。
七、辦理會員入會及移轉事項。
八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23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:
一、行理事會之決議。
二、監督指揮會務人員。
三、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。
四、召開理事會議。
第24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稽查本會經費之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二、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三、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四、其他有關監查事項。
第25條: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監事會之決議。
二、召開監事會議。
三、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26條:本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。
第27條:會員(代表)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,連署請求或監事會之諮請或理事會認為必要
時得召集臨時會員(代表)大會。
第28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認為
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理事會開會時候補理事得列席會議,有發言權,但無表決權。
第29條:舉行會員(代表)大會,會員(代表)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代表)出席會議,但每一
會員(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,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。
第30條: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如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視同辭職,得分別提出經理監事
會決議後,依次以候補理監事遞補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31條:各種會議除現有法令規定外,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,但對本會
章程之訂定及加入總工會、聯合會之組織須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六章 經 費
第32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,分為會員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特別基金、臨時募集金及孳息金會員捐助費等六
種。
第33條:本會新加入會員入會費,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1.000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清。
第34條: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定為一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200元正.每三個月一收.
第35條: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,如有特別需要時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徵募。
第36條: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情形,應每年向會員(代表) 大會報告一次,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,
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
第37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財務狀況,並提報會員(代表)大
會審查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38條: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39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40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依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
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41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